
【案例點評】事業單位可以參加政府采購項目投標嗎?
編輯:2022-07-03 17:09:00
案例回放
某檢測服務政府采購項目公開招標,共4家檢測單位通過資格審查。經評審,確定A單位中標。中標公告發布后,投標人B單位提出質疑稱,A單位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具備投標資格,不應成為該項目的中標人。
問題引出
1.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否具有投標資格?
2.事業單位參與投標應具備哪些條件呢?
專家點評
業界專家表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能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
財政部綜合司在回復網友留言時表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承擔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宗旨、業務范圍和服務規范由國家確定。因此,除政府購買服務外其他的項目,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也不能參與投標。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活動是否為經營活動可以從以下方面判斷:一是該活動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二是該活動是否符合單位職能范圍;三是該活動是否可以通過市場配置資源??梢酝ㄟ^上述三個方面判斷其承接的科研、技術等服務是否屬于經營活動。
對于第二個問題,政府采購投標供應商資格取決于是否具有市場經營資格,并非所有的事業單位都不能參加政府采購投標,具備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像醫院、學校等就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投標。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六條規定,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第八條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六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采購的,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依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事業單位是可以投標的。
綜上,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能參加政府采購項目投標,而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可以參加政府采購項目投標。
法規鏈接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八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六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并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
(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采購的;
(二)因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等原因,只能從中小企業之外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采購份額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目標實現的情形;
(四)框架協議采購項目;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為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情形。